名称 :保险经纪公司
注册地址:南方
注册资金: 5000万元
注册时间 :十年左右
股东结构 :自然人股东+法人股
网销资质 :有
许可证到期注册 24年以后
工商、税务、保监 状态正常
诉讼:无
担保、仲裁:无
业务情况 :财产险,寿险
团队情况 :有一千多名经纪人
分支机构 :上海,北京,湖南,山东,新疆,福建,内蒙,河北,广东,山西,天津,深圳,等分支机构。
托管资金:500万
牌照:2100万
备注:公司目前员工人数90人左右,在职保险经纪人有180多名,主要做寿险,去年寿险保费规模突破1亿元,股东结构就自然人股东加法人股。
近日,贵州银保监局一则处罚通知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违规事由之一是“以缴纳费用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现在入职保险经纪公司这么吃香吗,缴了钱才可以入职?
当事人: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违规事由:以缴纳费用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
处罚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处罚结果:公司警告并罚款六万元、4个直接责任人分别被警告并罚款五千元、警告并罚款一万元、警告并罚款二万元、警告并罚款二万元。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这个处罚原因应该是历史发生的,这说明什么?
要么就是品牌做的非常好的经纪公司,很有吸引力,人家愿意花钱入职;要么就是经纪公司有业绩要求,得先花钱买份保单再入职。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不允许的。
除了保险经纪公司不能这样做,保险代理公司也不能这样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