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转让区别

更新:2025-01-20 12:00 编号:15558356 发布IP:115.171.135.188
发布企业
中新诚(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2
主体名称:
中新诚(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5MACDG7QQ59
报价
人民币¥1000.00元每个
连彬
危化品运输许可证
关键词
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所在地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4号楼(北办公楼)16层A-1901
联系电话
18500400500
全国服务热线
18500400500
联系人
连经理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请卖家联系我
18500400500

详细介绍

微信图片_20220630153840(1).png

1、两者的用途不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

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道路运输证必须随车携带,在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2、颁布或者说发布机构不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

道路运输证是运政人员将营运证和运管费缴讫证合并为道路运输证,发放给经营者。

3、证件的有效期不同(年审时期不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道路运输证每年度审验一次,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省、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布具体时间和要求,对车辆台数较多的单位可上门审验,台数较少的单位或个体、联户,可按行政划分乡或片区集中审验。

微信图片_20220630153911.jpg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

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微信图片_20220630153922.jpg

关于中新诚(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铺首页 | 更多产品 | 联系方式 | 黄页介绍
成立日期2023年03月23日
法定代表人连玉彬
注册资本1452
主营产品金融牌照对接;投资公司转让及收购;牌照审批;验资摆帐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翻译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摄影服务;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影视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技术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工艺品、服装、矿产品(经营煤炭的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金融牌照收并购,会计师事务所,基金销售,私募证券,私募股权,保险经纪,保险中介,证券投资担保,融资担保,征信牌照,典当行,互联网小贷,网络视听,新三板,证券投资咨询投顾,房地产评估,货币兑换,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国家局核名 ...
公司新闻
我们的其他产品
相关搜索
危化品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中新诚(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发布,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 11467.com 顺企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