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首席合伙人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股东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人员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 人,申请人需依据《会计师事务 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2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 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 知》(京财会〔2015〕182号)两 项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详细说明请参阅《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 更备案的说明》,请查询北京市 财政局官网,进入“在线服 务”—“会计服务事项”,下载《说明》和相关附表6和附表2。 变更合伙人和股东应提交以下材 料: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 况表(附表6)(提示:主任会计师在表上签字、盖人名章、盖事 务所章);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 (提示:主任会计师在表上签字、盖人名章、盖事务所章); 3、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合 伙人或股东的决议;4、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后的章程修正案(合伙人协议)(加盖工 商部门档案查询章);5、新任合 伙人或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注 册会计师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近五 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证明原件、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 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6、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需加盖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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