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公司是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保险公估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保险标的或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财产及其所载利益的价值进行评定、估损和检验等技术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的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估公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中介性质的公估机构,另一类是兼营公估业务的公司。
保险公估公司成立条件
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章程;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2年以上的经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适当的经济实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2年以上的经验,并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刑事处罚、开除公职或者因其他原因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等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公司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4、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5、业务范围:可开展保险标的评估、保险事故鉴定等业务;
6、财务状况: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信息系统能够支持业务运营;
7、专业人员: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转让优势:可以获得较大利益,避免股东纠纷。
保险公估人业务范围
1.保险标的的勘验、检验、估损、估赔;
2.保险标的价值评估;
3.保险标的损失鉴定;
5.保险责任的认定及保险理赔;
6.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
以上业务范围可根据客户实际需要进行扩展。保险公估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通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评估和咨询服务,使其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实践中,保险公估机构一般都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各种服务。如在查勘、检验过程中,对部分损失进行鉴定;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费率厘定等;在理赔时进行损失核定、赔款理算等。当然,公估机构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它服务。
转让方式
1.转让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整体转让,一种是部分转让。
2.整体转让:这是指公司股权整体的转让,通常是以公司的形式进行,其中包括了股权结构的变更、股东的变更等。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和公司之间必须要存在着相关的股权交易行为,否则,不能算作是整体转让。
3.部分转让指不改变股权比例的股份整体转让。部分转让也可以通过公司股东间协商达成,在这种情况下,需特别注意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和方式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