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企业不给核准能办吗?
变更疑难名称工商方法第二章 企业名称
-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变更疑难名称工商方法
-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核名需要准备的材料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变更疑难名称工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