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合伙人
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职业(3)有书面合作协议 (4)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职业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1)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2)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3)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4)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我公司现有以下会计师事务所转让:
转让河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所,带四位人员(可代持),满十五年,本公司也可以提供人员新办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