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私募证券备案公司
出让私募股权备案公司
2023新私募备案管理要求
私募基金新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四)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六)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