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仁咨询——————
————————转让私募备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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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资源:
公司名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备案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
成立日期:2016年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
公司名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备案股权)
注册地址:朝阳区
注册资本:3000万
成立日期:2019年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等
私募基金新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通过“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等方式,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低收益;
(四)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
(五)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六)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者项目等自融行为;
(七)不公平对待私募基金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八)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九)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十)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二)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十三)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或者交易、返费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警告、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从业人员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协会可以对其采取前述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本条第-款规定的行为或者为该行为提供便利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为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协会采取不再接受该机构、人员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管理措施,并在网站予以公示:
(一)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文件;
(二)通过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三)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予以公示,提示风险: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二)私募基金运作、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出现异常;
(三)处于协会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失联状态;
(四)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应予公开的行政监管措施;
(六)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近2年每个季度末管理规模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协会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特别提示